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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缺席判决制度的不足

来源:简阳律师 网址:http://www.lsjyvip.com/ 时间:2014-08-26 1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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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离婚案缺席判决制度存在的不足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缺席判决离婚的一方当事人的异议缺乏相关的制度保障.....。

  1、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而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被告在庭外所做的陈述不能作为裁判依据,且被告的缺席在很大程度上将导致审判机构对原告所称事实的认可,从而使被告在夫妻感情破裂等问题上因缺席而丧失了发言权。而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一方面无法听从原告一面之词而认定,另一方面也无法从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中得到证实。从而在除被告下落不明数年适用公告送达、以及有明确的证明家庭暴力等的证据的情况外,审判机构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原告因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

  2、缺席判决离婚的一方当事人的异议缺乏相关的制度保障

  离婚案件因具有较强的社会性,不仅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关系,还影响到婚姻家庭的稳固,不当使用缺席判决,将可能剥夺一方当事人的诉权。

  以公告离婚案件为例,若人民法院仅根据原告提交的村委会出具的至今被告仍下落不明的证明,而使该离婚案件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予以处理,很可能导致被告的知情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且因生效的离婚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故审理机构断然决定适用公告方式送达将不仅损害被告的知情并参加应诉、维护自身权利的权利,还将使被告的上诉权消失,从而只能接受己方不服的判决,并因此而上访、信访,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3、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难以处理

  因缺席判决的前提即是被告未发表或未充分发表相关的辩论意见,故即使被告对判决准予离婚无异议,但因审理机构对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没有相关的意见可循,故因不服子女抚养权归属而上诉的也在实际生活中也不在少数。这将不利于节约司法成本,也导致了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

  对于财产分割,缺席判决的离婚案件,一方面可能原告将隐匿财产而导致财产没有分割进而需要再次审理分割,另一方面,因被告在下落不明期间产生的财产亦属于共同财产,如此以来,将导致原告应有的财产分割权应原告不知情而使其权利遭到损害。其次,在缺席审理离婚案件的同时,应对原告是否借离婚之名,从而逃避债务,转移共同财产予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