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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和不足

来源:简阳律师 网址:http://www.lsjyvip.com/ 时间:2017-01-09 1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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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家庭暴力问题其实也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对于家庭暴力,我国的立法现状是怎样的?有哪些不足。

  一、妇女是家庭暴力最大的受害群体

  家庭暴力问题无疑具有全球性,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一般意义上讲,它指的是在具有血亲或姻亲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行为人以殴打、捆绑、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给他人造成身体、精神、性等方面伤害的行为。众多的数据表明,妇女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案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据龙岩市妇联的统计,丈夫对妻子的暴力案件占家庭暴力总数的96%.美国学者戴维。莱文森选取了《人类关系的区域性卷宗》一书中所列的90个未使用文字的社会和农业社会,第一次对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进行了世界范围的比较研究,结论之一便是:最经常的受害者是成年妇女,而成年男性是最主要的施暴者,是最少受到伤害的人。此外,妇女比其他类型的家庭成员更有可能因家庭暴力而受到严重和过度的伤害。

  二、我国关于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

  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新首次将有关家庭暴力的条款纳入其中,该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第二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也给予了明确的界定,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除此之外,在刑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都可以找到相应的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应对条款。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在中央层面,反对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规定是以新婚姻法为主导,横跨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法律部门的综合性治理系统。

  自1995年以来,各省、市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项立法活动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截至2002年5月,全国已有湖南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省一级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另有陕西等5个省也将其纳入了立法计划。此外,还有28个地、市制定了相关的文件。

三、存在的问题

  (一)新婚姻法及最高院适用解释中存在的缺陷

  新婚姻法第一次将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写入其中,其宗旨即体现为维护广大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和利益。而在当今现实生活中,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丈夫对妻子或者说男性对女性的暴力有相当一部分是性暴力、性虐待(目前还有冷暴力一说,即丈夫故意冷淡、疏远妻子,长期对妻子的正常性生活要求不予满足)。而婚内强奸则是一种严重的性暴力现象,一权威调查资料显示,被调查的4049名城市女性中,有113人承认有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事,占被调查人数的2.8%;农村1079名妇女中,有86人承认被实施过“夫妻内的强暴性行为”,占被调查人数的7.97%.专家认为,由于调查中的各种因素,婚内强奸的绝对比例,要比上述数字大得多。在国际层面,反对对妇女暴力行为的主要文件,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宣言》等都明确将性暴力归于家庭暴力之中。《妇女公约》的条约机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1992年通过的第19号建议第6段中将基于性别的暴力定义为:“因为其为女性而对之施加的暴力,或对妇女危害特别严重的暴力。它包括施加身体的、心理的或性的伤害或痛苦的行为、威胁施加此类行为、胁迫及其他剥夺自由的行为。”这些事实都说明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在我们国家,性暴力都是一种很严重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然而,我国新婚姻法中却没有将性暴力明确的列出来加以确认,有悖于婚姻法保护妇女的立场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