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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地产开发兴起,建筑行业也越来越繁荣,由于建筑质量关系到千家万户国计民生,国家为此制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法规,由此在实践中,出现大量无效的建筑施工合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文针对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作以下论述。   一、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了上述合同全部无效之外,有些合同还可能只是部分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发生任何其他意义上的效果。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无效存有过失的,须承担缔约过失上的责任,合同已履行的,当事人之间则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效果。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二、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类型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是指建筑施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法达到当事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时的法律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五)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由于建筑施工合同的特殊性,虽然建筑施工合同无效,但其后果不完全按一般无效合同处理。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无法按合同约定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结果的特殊性,往往是承包方已经通过施工建设使得建筑材料已经形成在建工程或者甚至是竣工的建筑工程了。因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不太可能性,基于此,最高院司法解释制定了相对灵活的解决方案:   (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该解释并未否认无效合同的认定,只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非“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也就是说支付的工程款并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仅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参照,结合工程定额,以及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对工程价款进行补偿。在这里,司法解释制定者是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无效合同的。   (二)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不予支付工程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四)发包人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在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六)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照有效合同处理      在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场合下,如果承包人签约之时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合同应当有效,不应当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   结束语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建筑行业市场也非常活跃,由于建筑业的高回报,致使某些人员想尽办法参与到建筑市场中来,因而出现大量的无效合同,导致的建设工程质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问题日益突出。建筑施工合同有其特殊性,如果严格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处理,一方面会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浪费,还有可能导致务工人员的劳动无法保障,引发新的社会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针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说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