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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该怎样维权

来源:简阳律师 网址:http://www.lsjyvip.com/ 时间:2017-01-09 16: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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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那么,在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合同完成工程建设后,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基于此,笔者注意到在现实案例中,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时,往往不注意对诉讼方案的组织,将诉讼请求简单化,不考虑或者轻视工程量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等与支付工程价款的要求密切相关的问题,从而导致诉讼过程中陷于被动地位。本文所要讨论的案例正是这种情况。  【案情简介】 原告:A安装工程公司 被告:B矿业公司         原告诉称:2004年4月10日,A安装工程公司与B矿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矿业公司将其位于某县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工程交给A安装工程公司承包施工,对于合同价款双方约定采取总价包干的方式,明确工程价款的总包干价为300万元,并约定B矿业公司应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B矿业公司依约支付了工程预付款后,没有再支付工程款。现在,A安装工程公司已按约完成承包工程并将工程交付给B矿业公司使用,但是,虽经A安装工程公司一再催要,B矿业公司仍拒绝付款,故请求法院支持其要求B矿业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价款并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等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本案中原告A安装工程公司的基本观点为:         1、A安装工程公司已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并已交付工程给B矿业公司,有权要求B矿业公司支付合同总包价扣除已付预付款之后剩余的全部工程价款;         2、B矿业公司严重违约,不仅不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在工程完工后,也拒绝向A安装工程支付工程结算款,理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看到这里,读者可能会认为,本案是一个很简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A安装工程公司的主张合理合法,必将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A安装工程公司在起诉前组织诉讼方案和制作诉状过程中,却隐瞒了本案的部分重要事实,导致一个看似简单的案件产生了复杂的变化,A安装工程公司的地位遂由主动转为被动。且看被告B矿业公司的答辩即知。         被告B矿业公司辩称:对于原告A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B矿业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予以认可。合同签订后,A安装工程公司确实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但是,由于B矿业公司厂房的供电方面存在问题,2005年5月,工程在未完工的情况下已停工至今。所以,A安装工程公司诉称其已履行完合同义务并非本案事实;另外,A安装工程公司完成的钢结构厂房工程,包括钢结构厂房的制作、安装,均没有进行过任何质量验收,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现在不具备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条件,更加不符合支付工程结算款的条件。综上,B矿业公司一直都是严格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没有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基于工程未完工,A安装工程公司也无权以工程已完工为由,要求支付全部工程价款。A安装工程公司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本案中被告B矿业公司的基本观点为:        1、A安装工程公司起诉依据的事实与本案的实际情况不符,主要表现为:其一,工程未完工,现在处于停工状态;其二,A安装工程公司完成的工程未经过B矿业公司质量验收;         2、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B矿业公司已按约支付了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的款项,其余未支付的款项按约仍未满足支付条件,B矿业公司没有逾期支付工程款,没有违约;         3、原告A安装工程公司所提诉讼请求,建立在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的基础上,依法不能成立。         [法院]法院受理本案后,组织A安装工程公司、B矿业公司对双方所举证据进行了多次质证,并且查明如下事实:         1、工程内容包括钢结构厂房的制作和安装工程,钢结构厂房的制作和安装均没有按合同约定全部完工;         2、本案中由B矿业公司提出停工要求后,A安装工程公司停工,至今已一年多;其间,A安装工程公司曾发函要求B矿业公司对于是否复工以及工程最终如何处理作出决定,并且要求B矿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对于A安装工程公司发函所提要求,B矿业公司未回复;         3、钢结构厂房的制作和安装工程均没有通过B矿业公司验收,工程量也没有经过双方确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A安装工程公司起诉依据的事实与本案的实际情况存在矛盾,在未履行完合同义务且又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以已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为由起诉无事实依据。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质量未经验收合格,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本案中原告A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缺乏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驳回了原告A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解析】 通过分析本案,笔者认为,本案中A安装工程公司之所以败诉,原因就在于诉讼方案组织不当。A安装工程公司组织诉讼方案时,违背本案的基本事实,以期回避本案中两个关键性问题的举证——工程量确认和工程质量;隐瞒案件的基本事实,导致了其所提起的诉讼变得毫无依据,最终不得不吞下败诉的“恶果”,自身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笔者认为,本案值得讨论的问题主要有: 一、 工程质量合格与支付工程价款的关系         众所周知,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一方主要的合同义务就是按约进行工程建设,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我国相关强制性规范的规定以及双方合同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