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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赠与小三遗嘱有效吗?

来源:简阳律师 网址:http://www.lsjyvip.com/ 时间:2016-11-16 1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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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认定该遗嘱有悖公序良俗 有网友认为判决应尊重公民财产自由处分权

  原配夫妻长期分居,小三以护工名义与男子同居十多年,在情夫死后“小三”持遗嘱状告原配索要继承财产,法院两度以违背公序良俗而驳回。该案经本报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和争议,在众多网友谴责小三行为支持法院判决的同时,也有部分网友认为判决有失公允。昨日,记者调查发现网友对该案持不同意见,争议的核心主要集中在真实遗嘱能否有效?当事人可否有自行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力?

  疑问

  真遗嘱为何被判无效?

  昨日,本报A12版以《拿着欠条“护工”索工资败诉,改拿遗嘱索要继承仍被驳回》为题,报道珠海一女子邝飞飞以护工名义与有妇之夫王大强同居长达十年,手持该男子手书欠条起诉原配夫妇索要十年工资,法院以非法同居关系而非雇佣关系驳回请求;男子辞世后,该女子又持男子生前遗嘱,将原配冯宇菲告至法院,要求继承男子名下部分财产,被法院以违背公序良俗而驳回。

  法院审理认定邝飞飞在明知王大强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王大强在与原配冯宇菲婚姻关系尚存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与之有同居关系的邝飞飞,有悖于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行为。因此法院两审均以此为由驳回小三诉讼请求。

  对于这一结果,支持“原配”的网友普遍认为邝飞飞明知别人未离婚状况下长期与他人非法同居,此类有悖于公序良俗的行为不可长,因而赞法院判得好!

  不过该案见报后,也有不少网友认为遗嘱既然是真的就应该尊重死者意愿。记者了解到,支持按遗嘱处理遗产问题的网友观点主要集中在当事人应该有处置财产的权利,遗嘱既然被法院认定为真实就该生效;同时质疑者也认为直到丈夫去世原配夫妻实际上已分居了多年,“小三”出现时,原配夫妻已经出现问题,同时邝飞飞与情夫生活十来年,在照顾生病情夫日常起居中也有所付出,理应获得一定的物质补偿,因此法院判决有失公允。

  当事人说法

  “小三”:我有权获遗赠

  本案原告人邝飞飞在接受采访时称:立遗嘱人王大强于2011年5月7日因病去世,其生前立有遗嘱,将属于王大强的全部遗产由邝飞飞继承,未有“原配”冯宇菲的份额。

  邝飞飞主张在王大强生命的最后几年中,一直是由她照料护理他日常生活,自己对王大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自己有权继承遗嘱中提及的遗产。

  “原配”:她有不当目的

  王大强“原配”冯宇菲在接受采访时称:邝飞飞在冯宇菲与王大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大强保持了多年的非法同居关系,给冯宇菲的婚姻家庭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特别是在王大强生前,邝飞飞串通王大强涉嫌伪造债务(欠薪)借此分得冯宇菲的财产,如果确认王大强所立遗嘱的效力,无疑使得王大强与邝飞飞的不当目的得逞。

  网友争议

  遗产有效

  判决应尊重公民

  财产自由处分权

  支持按遗嘱执行的网友认为:“法院没有考虑遗嘱人的意愿,未考虑邝飞飞与王大强共同生活期间,王大强因患病三次入院,邝飞飞对他关怀照顾的事实。原先法院借维持婚姻关系之名,把王大强逼上与邝飞飞同居的道路。法院对于感情破裂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判决离婚,不能久拖不决。因为同床异梦的婚姻也许是最不道德的婚姻。首先,这种婚姻违背了缔约婚姻的美好目的。其次,这种貌合神离的婚姻也留下极大的风险和安全隐患。”

  这部分网友认为:“本案法院判决违背了婚姻的本质是感情的载体,等于宣布了婚姻一方不管有无感情都要对另一方一辈子负责。”

  遗嘱无效

  死者行为已经

  违反《婚姻法

  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成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法院判决是合法的。他认为,王大强自1995年便长期与邝飞飞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基于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遗产赠与邝飞飞,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通观我国法律体系,首先,《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果邝飞飞胜诉,不仅标志着类似王大强的行为得到法律的认可,而且由此可能引发更多类似的法律规避行为。其次,《民法通则》是《继承法》的基本渊源和上位法。我国民法制度的建设中,一方面始终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私权自治和处分权为原则;另一方面,则根据公益和社会道德准则,要求民事主体承担起一定的社会义务。最后,《宪法》第49条明确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综上所述,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继承法》相关条文的解释结果显而易见是禁止将财产赠与破坏合法婚姻的第三者。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法官释疑

  基于重婚关系的遗赠有违公序良俗

  珠海中院法官认为从《继承法》规定来看,公民有权将遗产遗赠给不具有继承权的其他人。且上述条文未有明确规定禁止婚外同居者接受遗赠的内容。很多法学家认为立法者的原意是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但是,《继承法》必须与整个法律体系相协调。首先,继承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必须受民法基本原则的统辖,而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其次,《继承法》与《婚姻法》应相协调。若《继承法》不禁止将遗产赠与重婚者,则与《婚姻法》中保护合法婚姻的精神相悖。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将《继承法》条文解读为“国家不禁止把个人财产遗赠给破坏合法婚姻者”并不合适。

  鉴于遗赠行为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其应当符合《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例如“公序良俗”原则。违反已从道德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禁止性规定的社会基本道德观念的行为必然是违反公序良俗。在本案中,邝飞飞主张遗赠人因感激其照顾而遗赠,但是她却不能否认其对遗赠人的照顾是基于双方违法的重婚关系,因此该事实不足以改变此遗赠行为有违公序良俗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