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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来源:简阳律师 网址:http://www.lsjyvip.com/ 时间:2016-12-04 16: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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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销合同的诉讼管辖地可以是合同履行地,也可以是被告住所地,在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管辖时,根据法发〔1996〕28号司法文件,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合同履行地,但通过交货方式而产生的货物到达地、提货地、货物发运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都不属于合同履行地。法释〔1998〕3号司法解释也明确表示,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

    (1998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6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60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2月19日起施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28号文件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是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程序性规定。不论购销合同是在该规定生效前签订的还是生效后签订的,凡在该规定生效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应适用该规定,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1996年9月12日 法发〔199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八百三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