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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权主义与婚姻家庭立法

来源:简阳律师 网址:http://www.lsjyvip.com/ 时间:2016-12-16 1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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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权主义,是指女性争取与男性平等,体现女性自我精神与能量的一种女性思想、社会言论及政治协助行为。 男女平等是女权主义最基本的目标,在争取与男性平等的同时,女性还要注重自我的价值表现 ,展示女性独特的魅力,挖掘并发挥女性的社会力量,为社会各阶层女性的思想与行为解放而努力。

一、女权主义的流派

女权主义有四种流派:代表了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条件下的妇女的不同需求。

1、自由主义的女权主义

代表作:玛丽•沃斯通克拉克拉特《女权辩护》,约翰•穆勒《妇女的屈从地位》传统观点认为女人智力低下,认为她们没有能力从事政治社会事务。而女权主义认为人人都有理性,都有权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其理论根源于资产阶级的启蒙运动。其缺陷为 a.没找到男女不平等的原因,没有实现平等的途径,只是从人性上呼吁显得苍白无力。b.没看到在男人社会中也有等级差别,同一等级中的男女是平等的,没有用阶级观点分析问题。c.没有看到私欲的男女不平等。

2、马克思主义的女权主义

代表作: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贝贝尔《妇女与社会主义》,他们认为,自由主义的女权主义把争取妇女平等诉诸于人性是靠不住的。而认为男女不平等是由于经济的不平等,经济问题解决了,男女问题也解决了。但这种观点,把问题简单化了,经济解放固然是妇女解放的条件,但经济问题解决了,妇女解放也不一定能够实现。马克思主义的女权主义指出了经济落后是妇女受压迫的原因,其缺点在于夸大了阶级,经济的作用。

3、激进的女权主义

代表作:盖尔•鲁宾《走向妇女人类学》,凯特•米利特《性政治》 他们认为,妇女的从属地位不是经济压迫的结果,而性别制度才是根本原因,特别强调性的不平等。他们认为,男人通过性在社会各方面对女性加以控制,他们反对父权制,家长制,认为这是人类不平等的根源(男人先是统治女人,然后才统治被统治阶级)。其缺点在于夸大了妇女的优越性,认为女人生育与性欲的特点表明了女人更关怀,更广泛。这又陷入了本质主义,与认为男人天生优于女人无本质区别,这会导致女权主义是理论,女同性是实践的恶果。

4、社会主义的女权主义

代表作:朱丽叶•米切尔《妇女、漫长的革命》 这一理论认为妇女受压迫有四个关键因素:a.经济地位低下b.生育的负担c.性的差别d.儿童的社会化。并认为四个环节缺一不可,任何单方面的完成都不可能使妇女解放。

女性主义关怀:女性主义关怀是伦理学的内容,有女性主义伦理学,它是与“关怀伦理学”(Ethics of Care)及“关怀模型”(Caring Model)相对立,以女性主义的视角,对生命伦理学理论和实践进行了批评。审视女性主义对生命伦理学的批评,对照和比较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我们发现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的理论和内涵,确实给人以清新的感觉,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能如此互补,将对伦理推理和伦理难题的解决,提供较好的伦理理论和实践方法。

二、女权主义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影响

1、传统家庭观念的淡化

在传统社会的大环境中,家庭对于国家的意义大于对于家庭成员的意义,进而家庭对于家庭中老人、丈夫、孩子的意义大于对于女人的意义。因而,对于女人来说,家庭主要是一个奉献的场所。家庭对于她们来说首先是尽为人妻之职,尽人母之责的地方。这也是中国传统思想中对于家庭的定位。封建社会,“女人”这个单元是社会上最不重要的单元。“女人”的生命和“女人”的生活不是首先对自己有意义,而是首先必须对家庭、家族、社会、国家有意义,衡量一个女人的标志也不是她个人的幸福感,而是他都对这些外在于她的东西的价值。

现代社会,女人为家庭而活着,为子女而活着,为社会而活着,和依然是首要的,但是,于此同时,受现代人本主义思想的影响,一部分人开始主动思考自我的意义。因而现代社会在女人成为有限的奉献体的同时,也强调“女人”对自己的幸福负责的意义。这是现代社会将整体利益加于个体之上时,给个体提供的交换法则,它不像传统社会那样完全忽视个体存在的价值,而是同时也肯定了个体存在本身的价值,将追求个体幸福本身也当作一种可以理解的目标,交还给了个体的人。

2、女性自主意识增强

现代城市中的女性,她们的观点正在和她们的实际生活选择直接吻合,也就是说城市女性正在更为主动、更为独立的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而且女性独身意识不断加强。这可以说明两个问题:一、妇女对婚姻生活质量要求较高,因而对现实中的婚姻得失望度也较高;二、妇女选择独立生活的一员和能力得到了加强,过去不愿意离婚的一方常常是妇女,而现在主动离婚的一方也常常是妇女。女性对于婚姻的抵制,人类史上由来已久,她们中的一部分人并不认为婚姻于她们有什么好处。因为婚姻从它最初诞生时对于男人和女人是绝对不平等的,它本身就是父系社会男尊女卑的产物。现代女性之所以易接受单身生活方式,是因为她们在传统家庭中获益从来要比男人要少得多,而且所受的屈辱从来就比男人要多得多。在封建社会中,妇女所受的压迫和不平等,首先来自于家庭内部,其次才来自与社会。历史上有一些非常富于智慧的男人也轻视妇女,例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认为:“男人本性高超,女人低卑;一方是统治者,另一方是被统治者……男人的本性较女人适于发号施令,我们必须把女人视作天生的残缺。”

西方女权主义兴起的时代是单身女性文化的一个高涨时期,女权主义的最高行动纲领就是脱离家庭婚姻和男人,建立一个由女人自觉自主的人类社会。 单身女性文化宣传对家庭婚姻的拒绝具体说来有这样几个理由:一、避免家庭中的男女不平等;二、避免家庭暴力;三、避免繁重的家务劳作;四、争取行动自主和自由;五、从心理上解脱传统道德重负,和单身男人一样享受性爱的权利;六、避免受孕、分娩、哺乳、教育子女的工作。

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妇女的解放运动进行的很不彻底,在中国社会变革的今天,曾经令中国妇女自傲的良好的感觉,随着商业时代的兴起渐渐消失,她们面临新的困厄与困惑,社会的变革使妇女在很短的时间里迅速分化,一部分女人选择了向男权社会妥协,大多数女人随波逐流,其中有一部分女人为了应付社会畸形的发展而选择了单身生活的方式,也就是“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她们认为这样便于求学和就业,能够摆脱婚姻可能给他们带来的麻烦与拖累,因为她们希望依靠自己的力量独立生活地生活在这个世界上。

三、我国婚姻立法中女权主义的体现

1、我国婚姻立法中的男女平等生育权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我国妇女生育权益逐渐得到保障。在1992年颁布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该条款赋予了女性对生育或不生育有绝对的自由,不受配偶和他人的任何干扰。这项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对女性的保护与尊重。此条规定并没有涉及男性的生育权。

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夫妻平等生育权法律体系欠缺,特别是调整具有特定身份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核心法—婚姻法中没有明确夫妻间的平等的生育权,这种立法的空白使得夫妻关系的法律调整不可避免的出现漏洞,因此,立法者必须正视夫妻人身关系的特殊性,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男女平等生育权的内容,为惩罚配偶间侵权的行为和救济受害者创造前提条件。

2、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

一般意义上讲,家庭暴力指的是在具有血亲或姻亲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行为人以殴打、捆绑、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给他人造成身体、精神、性等方面伤害的行为。众多的数据表明,妇女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案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条款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为保护广大妇女的权益,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新婚姻法首次将有关家庭暴力的条款纳入其中,该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第二款规定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除此之外,在刑法、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