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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间忠实义务,是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的,但她只是一个法律上的宣言。因为到目前为止,我们在任何法律或司法解释中还找不到关于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恋、婚外情等不忠行为,尚未达到“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时,有明确的惩罚性规定。相反,我们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只是根据对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法律只告诉我们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是倡导性的,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强制性的层面。因此,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大多停留在道德的范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义务。

  那么夫妻间签订的关于忠实协议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对此,颇有争议。根据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忠实协议的效力应当肯定和支持。理由如下:1、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忠实协议是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2、忠实协议没损害他人利益,该协议限制的是不忠实于配偶的行为,有利于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符合社会发展的主流方向。3、忠实协议是夫妻双方忠实意思的表示,一方违反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