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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6月2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丰城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刘利辉残疾赔偿金61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5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合计人民币231000元。 经法院查明:2003年8月26日,年仅4岁的原告刘利辉因发生交通事故致左脚受伤,后被人送至被告丰城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被告在未作任何摄片等常规检查的情况下,便作出截肢治疗方案,并当即对原告刘利辉左脚膝盖以下部位进行了截除,造成原告刘利辉身体残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丰城市人民医院违反诊疗常规,在未作任何摄片等检查的情况下即对原告刘利辉进行截肢治疗,其行为已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果。经法医医学鉴定为VI级伤残。被告丰城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