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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女士购买了一套价格为293万余元的住宅,验房时发现存在诸多问题,曹女士将开发商北京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置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修复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部分支持曹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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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2月27日,曹女士与某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小区房屋一套。收房时,曹女士发现该套住宅存在许多质量问题,无法进行正常的室内装修和居住。为此,曹女士将某某置业公司诉至丰台区法院,要求维修房屋,承担逾期交房责任,依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某某置业公司则辩称,公司通知了曹女士办理交房手续,曹女士验收时说有瑕疵,公司不存在逾期交付的情况。

  丰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认可涉诉房屋存在曹女士主张的质量问题,而且这些质量问题的存在,使涉诉房屋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标准和地方强制标准,由此可认定房屋质量没有满足合同约定。在曹女士拒绝认可、拒绝接收房屋情况下,某某置业公司应被认定为逾期交房。

  据此,丰台区法院于2009年6月一审判令某某置业公司将该房屋维修后交付曹女士,并依合同约定,按日以房款的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

  某某置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