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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11月22日,利用职权收受贿赂3.3万元的江西弋阳县农机公司经理淦某,被弋阳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1年11月至2003年3月,被告人淦某任原弋阳县农机公司经理。2002年,弋阳县农机公司开始改制工作,并专门成立了改制领导小组,淦某任组长。上饶市农机公司派江某负责改制工作。为了筹集资金安置职工,经上级批准,江某和淦某决定将弋阳县农机公司办公大楼一层到三层以及环城路八间店面进行转让。江某代表县农机公司和缪某、路某多次商谈房屋价格,江某首先开出130万元的价格,经双方讨价还价,最终双方同意仅以117万元的较低价格成交,被告人淦某当时也在场表示认可。2002年5月28日上午,双方签订了正式房产转让协议,江某和淦某作为弋阳县农机公司代表在协议上签了字。缪某、路某最后以117万元的价格买下了弋阳县农机公司办公大楼一层到三层以及环城路八间店面。为了感谢淦某、江某、曾某三人帮忙,缪某拿了10万元现金用于送礼,其中3.3万元送给了被告人淦某。被告人淦某收下3.3万元后用于家庭开支。

    被告人淦某于2007年7月14日主动到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案发后,淦某已全部退清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淦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现金3.3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被告人淦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淦某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