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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的欺骗伎俩

来源:简阳律师 网址:http://www.lsjyvip.com/ 时间:2016-11-28 16: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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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的欺骗伎俩

  1、利用“房托”欺骗消费者

  消费者与中介公司取得联系后,公司的业务人员通常都会谎称:“我们正好有你所需要的房屋,只要你来公司办妥相关手续,即可带你去看房。”但手续办妥后常常因“房主不在家”看不到房。即使消费者已经办妥租房手续,签完租房合同,交清租房定金后,还会出现种种花招。千方百计拖延时间,采取“肥的拖瘦,瘦的拖死”的手段,直到把消费者拖得耽误不起时间,花费不起精力,筋疲力尽,放弃退款要求,才肯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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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协议书上设圈套,诱导消费者上钩

  在协议书中一般都写明:禁止租房者和房主私下联系,否则视为违约。但是业务人员却故意说:“我已和房主谈妥,我给你联系电话,请你直接联系!”或者当着房主的面谎称有急事,“你们协商具体租房事宜吧。”事后却反咬一口,以“你已违约在先”为由,不再退回押金。

3、超范围经营

  有相当一部分房屋信息咨询公司,虽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但不具备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资质证书。此类公司的营业执照是明确注明“免中介”的,只能进行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收取信息咨询费,不能进行房地产中介服务,不能收取房屋中介费(看房押金等),否则,就是超范围经营,是不合法的,也是靠不住的。

4、异地经营

  所谓异地经营,就是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注册的地址不在一处,或者不在同一行政区内,这也是不合法的。接受这种公司的中介服务,一旦出现争议,调解时相互推委、扯皮,难度很大。

5、无照经营

  此类“公司”往往带有“游击队”性质。租间房,装个电话,打出广告就可以开业了。能骗就骗,骗不下去时,换个地方接着骗。经常有消费者反映,几天前还在接业务,不到一周就人去楼空。接受这种服务的消费者不仅租不成房,所交的全部费用也无法追回。

6、耍无赖,强取豪夺

  这种情况虽然为数不多,但也时有发生。如清华大学的一个外地学生,未租成房时,公司满口答应退回1500元押金。在这种情况下,他把协议和交款凭证交给公司经理。这位经理竟当面将凭证撕得粉碎,再以该学生拿不出证据为由拒不退回押金。这简直就是明抢!该学生据理力争,却受到公司人员的围攻,甚至威胁对他动武。万般无奈,他找到了消协。面对这种情况,消协的工作人员非常气愤,但是因为没有证据,眼看弱者受欺,消协也爱莫能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