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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上海达必成律师事务所周紫薇律师、李玉新律师在劳务派遣中处理了劳动关系认定案件。争议之一是约定按日计算工资,是否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以下是一个类似的案例来回答。接下来将由简阳律师为您介绍相关事情经过,具体情况赶紧跟着简阳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2021年6月,林叔加入A公司,被派往B公司项目部担任清洁工。双方同意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工资300元/天,第一个月每10天支付一次工资,第二个月按月支付。但双方从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也没有向林叔叔支付过社会保障和公积金。

  2021年底,A公司以B公司项目结束,相应项目部解散,不再需要清洁工为由,要求林叔叔与A公司合作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剩余工资。林叔叔很困惑,然后在律师的指导下提出了劳动仲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关系确定需要调查的因素,即(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报酬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

  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度的,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

  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实行日工资制度,日工资只是一种工资计算方式。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工资支付方式主要取决于双方的协议。此外,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下的工资应当按月计算和支付,劳动关系的确定应当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确定。因此,当劳动者遇到类似的周、日、小时工资制度时,不要直接否认劳动关系,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听取专业法律分析,必要时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简阳律师,简阳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