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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律师提示

  以上所指的各项合理费用承担是人身损害伤残赔偿的国家标准。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一计算这些项目,注意不要有遗漏,以保证在法律规定内最大限度地进行索赔。另外,深圳地区人身损害(包括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时,一定要适用深圳地区的标准。如,受害方是城镇户口的,深圳标准要远远高于其他地区的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深圳的标准是一级100000元,二级90000元,三级80000元,如此类推……。受害人最好找专业的律师帮助自己计算个案的交通事故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