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芹斌
简阳律师
Lawyer Jianyang
首页
关于我们
律师文集
房产转让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继承诉讼
人身损害
联系我们
律师文集
房产转让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继承诉讼
人身损害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简阳律师
>
律师文集
>
房产纠纷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于金明与赵文运房产纠纷一案的批复
来源:
简阳律师
网址:
http://www.lsjyvip.com/
时间:2016-09-18 18:09:19
分享到:
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于金明与赵文运房产纠纷一案的批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年9月15日《关于于金明和赵文运等五人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崔希舜未经赵文运等房屋共有人的同意,于1972年11月4日擅自将郑州市南学街67号院内东屋北头二间出卖给于金明是不合法的。1984年11月,该房屋共有人赵文运等诉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要求废除房屋买卖关系。第一、二审法院判决买卖关系无效并无不当。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可维持第一、二审判决,驳回于金明的申诉。 此复
← 上一篇:“套”的是政府形象“圈”的是购房者利益
→ 下一篇:哪些房产纠纷可以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