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简阳律师 > 律师文集 > 婚姻家庭>正文
分享到:0
论离婚有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析因配偶一方婚外恋导致离婚的现状及其民事责任 摘要:本文就我国因配偶一方婚外恋导致离婚的现状作了实证分析,论述了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建,主张尽快建立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及其婚姻家庭权利。   关键字:离婚婚外恋,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基于积极、消极或中性的原因,全国离婚的绝对数字已由改革开放之初1979年的31万件,逐年以数万递增至1999年的120.15万件[1].其中因配偶一方与第三者长期通奸、姘居甚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而导致夫妻离婚的现象日益突出。婚外恋者在追求自身“快乐效果”的同时,是以冷漠地践踏配偶的快乐为沉重代价的。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此现象的惩戒作用十分微弱,如果当事人未达到“重婚罪”的程度往往逍遥法外。由于我国目前的财产登记制度和所得税纳税制度极不完善,而且大多数夫妻又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判决原则缺乏缜密的操作性。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层面上,加强、完善对保障离婚自由和追究过错方民事责任的必要调控手段。   一、对因婚外恋导致离婚现状的实证研究   为了呼唤扶善抑恶、惩罚过错方的法律出台,切实有效地依法保护离婚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2000年6月至8月,我们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1998年和1999年审结的涉及婚外恋离婚案卷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统计和分析。首先,我们设计了有关婚外恋离婚案件的调查统计表格;第二个步骤,我们查阅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1998、1999年度审结的全部上诉离婚案卷,在1998年审结且最终离婚的528件的案卷中,筛选出涉及婚外恋的案卷共51件,此类离婚案占当年离婚总数的9.66%;在1999年审结的且最终离婚570件的案卷中,筛选出涉及婚外恋的案卷共73件,此类离婚案占当年离婚总数的12.8%.第三步骤,对上述涉及婚外恋的74件上诉离婚案卷,我们采取了全体抽样调查的方式,根据每本案卷填写了调查统计表格,并进行了统计和分析;第四步骤,我们对样本中的个案进行了非随机抽样,与某些无过错方当事人约定见面、访谈,了解他们因配偶外遇导致家庭破裂所受的精神损害程度。我们的最终目的是期望能够为国家立法机关修订《婚姻家庭法》,救济离婚无过错方提供参考数据和启示。在此过程中,我们力求突出真实性、新颖性、实用性和时代性的特征。现将我们对北京市涉及婚外恋离婚争纷的宏观统计与特点剖析如下:   (一)根据婚外恋情节的性质来划分,我们可以看出婚外恋性质越严重,其比例数字越呈下降的趋势。在讨论一个可能产生理解歧义的概念时,我们有必要对“婚外恋”给予一个可操作的定义:婚外恋是指一个人与配偶以外的异性从事某些性活动,包括:拥抱、接吻、直接的身体抚摸、做爱。我们又具体将“婚外恋行为”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关系暧昧(根据各种迹象发现配偶有第三者,但越轨的程度不详)”;二是“通奸(配偶有临时、隐蔽婚外性关系)”;三是“姘居(配偶与他人过着隐蔽同居生活)”四是“重婚(配偶公开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领取结婚证)”。根据当事人的起诉书或上诉书的指控,在1998年涉及婚外恋的51件离婚案件中,属于“一方与他人关系暧昧的”的29件,占1998年婚外恋离婚案总数的56.9%;属于“一方与他人通奸”的14件,占年婚外恋离婚总数的27.4%;属于“一方与他人姘居”的8件,占当年婚外恋离婚总数的15.7%;属于“一方与他人重婚”的0件。在1999年涉及婚外恋的73件离婚案件中,属于“一方与他人关系暧昧”的50件,占1999年婚外恋离婚总数的68.5%;属于“一方与他人通奸”的14件,占当年婚外恋离婚总数的19.2%;属于“一方与他人姘居”的8件,占当年婚外恋离婚总数的10.96%;属于“一方与他人重婚”的1件,占当年婚外恋总数的1.37%.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婚外恋疾病的流行呢?或许是人天性的劣根,人如果不能走向文明与进步,就会像动物一样,有喜欢杂交的天性;或许是长期平淡或难以调适的家庭生活变得乏味,幻想新鲜与刺激;或许是社会的接轨,生存竞争激烈,人际关系变得疏淡而紧张;物价的上涨、生存空间的狭小,让人们心里产生一种对生活对未来把握不定的情绪;各种媒体的误导使人们产生了“潇洒走一回”、“过把瘾就死”、“不求天长地久、只求曾经拥有”的玩世心态,或许是人文环境的污染、拜金主义的泛滥等。[2]   (二)根据因婚外恋而离婚的当事人持续婚龄来划分,结婚10年至15年期间发生婚外恋而最终离婚的情形居各年龄段之首,即第一个外遇高峰;其次,为结婚15年至20年的婚龄段,即第二个外遇高峰。   据对1998年因婚外恋而离婚的51起案件当事人持续婚龄统计,婚龄为1年以下的2件;婚龄为1年至2年的0件;婚龄为2至4年的为1件;4至6年的0件;6至8年的8件;8至10年的5件;而10至15年的则高达15件,占此类案件的29.4%;15年至20年的9件,占17.56%;以后呈明显下降趋势:婚龄20至25年的4件;25至30年的4件;30年以上的为3件。据对1999年因婚外恋而离婚的73起案件当事人持续婚龄统计,婚龄为1年以下的0件;婚龄为1年至2年的2件;婚龄为2年至4年的4件;婚龄为4年至6年的5件;婚龄为6年至8年的5件;婚龄为8至10年的6件;而婚龄为10至15年的也居首位,为27件,占此类案件的36.98%;婚龄为15年至20年的14件,占19.2%;婚龄为20年至25年的为5件;婚龄为25至30年的为1件;,30年以上的为4件。   (三)根据对过错方的性别分布来划分,因外遇导致离婚的男性多于女性。他们大多在自己的工作或生活半径中“遇到”了自己的情人。被称为“多事之秋”的中年婚外恋者多于青年与老年者,丈夫发生婚外恋多在30至50岁之间,妻子发生婚外恋多在,30至45岁之间。据对1998年全年的51件婚外恋离婚的案卷分析,其中因男方婚外恋而离婚的有32件,占62.8%;因女方婚外恋而离婚的有17件,占33.3%;因夫妇双方均发生婚外恋的有2件,占3.9%.据对1999年全年的73件婚外恋离婚的案卷分析,其中因男方婚外恋而离婚的有53件,占72.6%;因女方婚外恋而离婚的19件,占26%;因夫妇双方均发生婚外恋的1件,占1.36%.   男人的婚外恋有其历史传统的根源,它是父系文化和男尊女卑社会文化的产物,男人只要有钱、有势、有名,可能就有情妇。按照生物学原理,动物界中有一种“科基尼”现象,即雄性总是在不断追逐新的雌性。而人类的外遇带给他们新鲜、多样、刺激、暧昧,以及于法不容的性爱,使他们信心倍增,自觉更强壮,也更雄伟有力。国外研究表明,大多数女性外遇的原因是:对自己的婚姻感到失望,为了重新展示自己的魅力或风韵犹存;找到被珍视或尊重的感觉,寻求自我满足或者因中年危机、近水楼台、桃色交易等。男人对外遇的期望,以性满足为首;反之,女人着重的却是友情与爱。根据对1998、1999年案卷分析,在发生婚外恋的结识途径中,第三者常常是过错方的邻居、同事、生意上的合伙人、一起修炼气功的人、朋友、舞伴、近亲属、保姆、师生、在异国他乡孤寂环境下遇到的“partner”等。总之,熟悉的人容易彼此喜欢、产生好感,进而发展成婚外恋。由于天时、地利、人和,跟身边的异性朋友朝夕相处,经过一段时间,有时是几年后,会突然意外地发展成一段罗曼史。据对1998年有婚外恋一方当事人的年龄段进行统计,婚外恋一方为男性的共32人,其中22岁至29岁的有4人,占此类人数的12.5%;30岁至39岁的有13人,占40.6%;40岁至45岁的有8人,占25%;54岁至59岁的4人,占12.5%;60岁以上的3人,占9.37%.以上说明30岁至45岁的外遇男性占绝对多数。与此同时,婚外恋一方为女性的共17人,其中31岁至38岁的有10人,占58.8%;41岁至47岁的有6人,占35.3%;50岁以上的1人,占5.8%.以上说明1998年31岁至38岁的外遇女性占绝对多数。   据对1999年有婚外恋一方当事人的年龄段进行统计,婚外恋一方为男性的共53人,其中28岁至29岁的有4人,占此类人数的7.5%;31岁至39岁的有24人,占45.3%;40岁至48岁的有18人,占33.96%;51至58岁的4人,占7.5%;60岁以上的3人,占5.66%.以上说明31岁至48岁的外遇男性占绝对多数。与此同时,婚外恋一方为女性的共19人,其中26岁至29岁的有5人,占此类人数的26.3%;32岁至38岁的有4人,占21%;40岁至48岁的有9人,占47.3%;50岁以上的1人,占5.2%.以上说明1999年,40岁至48岁的外遇女性占绝对多数。以上说明一些婚外恋的中年男性30岁至50岁之间)正处于富有魅力的黄金期,他们丰富的阅历、成功的仕途、辉煌的声誉与成就、稳重沉着的性格,对女性心理特点的理解与熟悉,极易对处于感情低谷的女性显示诱惑力。   (四)无过错方当事人均因配偶的婚外恋而受到不同程度的精神损害,其中约70%的当事人已经强烈呼吁法律保护一夫一妻制,惩罚过错方,有些已具体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要求。据1998年51件婚外恋离婚案卷中无过错方当事人的上诉书或庭审笔录记载,当无过错